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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19-11-28 15:03:14    点击:3855次    [关闭本页]

我市检察、司法行政机关

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工作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近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与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就人民监督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案件评议和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的通知》,全面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
     《通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监督评议工作,严格执行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濮阳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濮阳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对符合监督情形的案件审核后,应当提前5天提请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评议案件时,案件材料提前发放,预留充足的时间,汇报案情时,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PPT演示。评议结束后3日内,要将人民监督员履职反馈表上报市院和市司法局备案各县(区)院应设专门会议室作为人民监督员履职的场所,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各县(区)院应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人民监督员联络服务工作,在监督评议活动前30分钟,联系人应将活动时间、地点或其他变更事项等电话告知参加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凭《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证》进出人民检察院,各县(区)院门岗应凭证放行,不得阻拦各县(区)院要将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于2018年7月10日前报市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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