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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濮阳市金谋律师冯兴现违法行为
宋** 于 2025-06-26 00:42:21 来信说:
投 诉 信 尊敬的濮阳市司法局、濮阳市律师协会领导: 您好! 我叫宋秋娥,身份证号410927197911058025,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人,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5日被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我现在以最强烈的态度,就濮阳市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兴现(执业证号:14109200510309882,在代理本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向贵单位提出投诉,恳请依法彻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律师严重违法违规事实 (一)公然违反行业收费规定,私自收取高额费用却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具正规收据。然而,冯兴现在以“刑事无罪辩护”为由,当面收取我家人支付的2万代理费后,既未签订任何委托协议,也未出具任何收费凭证,完全将法律服务异化为私下交易。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律师行业收费秩序,更导致我的合法权益从委托之初便失去法律保障。 (二)严重失职渎职,未履行基本辩护职责并实施恐吓威胁行为 自接受委托至案件开庭期间,冯兴现仅前往看守所会见我一次,不不仅不和我充分沟通交流且与承诺的法律服务内容严重不符。在会见过程中,他公然违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规定,先入为主地恐吓我:“既然被公安拘留、检察院批捕,就一定是有罪”;同时,面对我忧心忡忡的母亲,他恶意宣称:“批捕了就必须判有罪”。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有罪推定言论,不仅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更是对我及家属精神和心理的双重摧残。作为受委托的无罪辩护律师,其本应提供专业法律分析、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却用威胁性言论加剧我的绝望,直接导致我在庭审中无法获得有效辩护,最终判决结果对我极为不利。 (三)玩忽职守、逃避责任,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 在仅会见一次后,冯兴现便对案件不闻不问、不见踪影,拒绝回应家属询问,拒不履行辩护职责。为避免案件因无人辩护而陷入绝境,我在开庭前被迫仓促另行聘请律师,额外支出5万元代理费。因时间紧迫,新律师无法充分准备辩护材料,进一步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该损失完全是由律师冯兴现的不作为直接导致。 (四)恐吓行为间接导致委托人母亲离世,后果极其严重 律师冯兴现对我母亲实施的恐吓行为,致使其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最终因心脏病发作不幸离世。虽然直接死因是疾病,但律师的不当言行与母亲的死亡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其行为已严重突破法律与道德底线,给我的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二、投诉诉求1.依法严惩违规行为:恳请贵单位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对冯兴现私自收费、未履行辩护职责、恐吓当事人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并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连带处罚。2.追究刑事责任:冯兴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取高额代理费后不履行职责,且通过恐吓手段迫使当事人放弃合理辩护,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恳请贵单位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其恐吓行为间接导致我母亲死亡,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3.赔偿经济损失:责令冯兴现及所属律师事务所退还全部违规收取的代理费2万元,并赔偿我另行聘请律师产生的5万元经济损失。4.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冯兴现对其恐吓行为导致我母亲死亡一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金额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5.公开处理结果:恳请贵单位公开处理过程与结果,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公信力,避免更多当事人遭受类似侵害。 此致 濮阳市司法局 濮阳市律师协会 投诉人:宋秋娥 电话:13461730999 日期:2025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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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系6681122   6月27日
  关于尹盼停死亡案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情况反映
尹** 于 2025-06-19 10:49:21 来信说:
尊敬的司法局领导好:我要反应的是我妹妹(尹盼停)被害案,至今疑点重重,濮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调查,希望司法局的领导重视,还死者一个公道。事实和经过描述:2024年12月16日19点27分,死者尹盼婷自行驾驶一辆爱玛两轮电动车离开濮阳县金沙苑小区南区,途径挥公大道和106国道,自西向东穿过106国道进入名为杰华活动板房的厂区(以下简称:“厂区”),20点06分将电动车停到厂区北侧棚下,20点08分从厂区自行走出越过106国道至西侧,来回徘徊疑似找人,20点09分又再次进入厂区,后消失在监控视频中,2025年1月13日,在濮阳县安什八郎处河里发现了尹盼停的尸体并经家属确认无误。尸体被发现时,面部戴口罩,脸部有淤泥,口罩下无淤泥,双膝处有淤青,随身携带的手机、房产证、身份证、挎包、外衣和鞋子丢失。发现尸体后家属多次向濮阳县公安局报案,濮阳县公安局均不受理,家属多次投诉后,濮阳县公安局不得已在2025年4月28日受案后,最后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为自杀,认定自杀的理由多是他们猜测死者当时的精神状态,没有证据,尹盼停死亡一案没有证据显示其为自杀,死因、死状及死者尸体出现地点等均不符合自杀案件的情形,且死者生前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感情纠葛,不能排除他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材料并报案,其受理案件,给予不予立案的决定。家属认为疑点重重,都没有查清楚,疑点如下:一、死者的通讯记录核实情况(一)手机、身份证件等随身物品没有找到公安机关对于第一案发现场的认定没有查清,死者身上的物品暂未找到,周边也没有提取到相关的痕迹物证。(二)手机内的app即时通讯软件没有全部查询公安机关对死者的通讯录没有完全提取,采用打电话核实的方式存在遗漏的情形。(三)死者失踪当天的聊天记录没有还原死者出事当天的即时聊天工具app,没有完全提取聊天内容。二、死者死状的成因没有合理解释(一)死者死状与自杀不符戴口罩完好,口罩下无淤泥,其它面部有淤泥,假设死者为自杀,不符合人体应激反应的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死者腿部存在淤青死者腿部的淤青原因暂未查清。三、死者在出事时间段从未明确表达要自杀(一)出事时间段死者未明确向他人表达要自杀(二)办案机关不能揣测死者精神状态(三)退一步讲,即使死者存在多次婚史及感情纠纷,也无法推导出死者自杀的结果四、死者在消失厂区的行动轨迹存在异常(一)死者生前与消失厂区无关联性(二)通过视频监控可知死者在厂区行动轨迹异常(三)死者的电动车停放在厂区屋檐下,得到妥善安置,无丢弃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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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其他部门反映情况。6月20日
  玄志林律师虚假诉讼
李** 于 2025-06-16 18:22:14 来信说:
玄志林 性别,年龄,执业证号:14109201610602330,所在律师事务所: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39320399。本人现郑重举报被举报人玄志林涉嫌虚假诉讼,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虚假诉讼事实经过在(2016)豫0927民初840号中,被举报人玄志林作为张桂英和赵斌代理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了一系列虚假诉讼行为:1. 伪造证据:被举报人主导伪造了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与张桂英借款借条转让债权的证据。该证据中从台前县公安局笔录中证实,实际施工人是赵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桂英没有债务关系,笔录中张桂英也承认这是诉讼是赵斌找被举报人玄志林一手策划,这个可以从台前县公安局、台前县检察院、台前县法院调取相关证据。2. 虚构法律关系:被举报人指使当事人赵斌与张桂英对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构借贷关系法律关系,债权转让恶意转移资产,实际双方无资金往来。在庭审中,被举报人利用专业知识,误导法庭作出错误判断。3. 串通证人作伪证:被举报人玄志林与赵斌通过利益诱导等方式指使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桂英、台前县粮食局在法庭上作伪证,虚构债权转让,干扰司法审判公正性。二、证据材料1. 物证与书证:伪造证据当事人笔录复印件、虚假法律文书三、法律依据被举报人玄志林的行为已违反多项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罪;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3.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背律师执业规范,损害司法公信力。四、诉求1. 请求贵单位立即对被举报人玄志林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2. 依法追究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吊销律师执业证书;3. 对相关虚假诉讼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并愿意配合调查,提供更多证据线索。恳请贵单位严肃处理,维护司法公正!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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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联系6681122  6月18日
  查询
秦** 于 2025-05-28 11:56:11 来信说:
我叔叔好多年没有联系。 最近我爷爷快不行了。联系不上。我在网上查到2020年在濮阳中级人民法院被判7年。现在不知道在哪个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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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问问。5月29日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王** 于 2025-04-02 16:28:02 来信说:
您好,我户口地为台前县,2023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C证,但是在山东省任职公务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可否在台前县申请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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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咨询律师管理科6681122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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