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裴先生将一面写着“为民解忧 爱心永存”字样的锦旗赠予清丰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向调解员表达真诚的感谢。
裴某在2020年4月份从第三方处转租了马某的房屋,并与马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租赁到期前,裴某将后院中由第三方搭建的厂棚、保温彩钢拆走了。马某得知此事之后将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诉调对接中心将此案件委派给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县联调委受理该案件后,调解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马某说厂棚彩钢并非裴某搭建,裴某私自拆走属于非法占有,而且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是三年,裴某只交了一年的房租,说不租就不租了,是裴某违约在先,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裴某承担。裴某则认为自己没有给马某造成损失,签订的合同中的转让费应该是包含厂棚、保温彩钢等费用的。
找到矛盾症结处后,面对裴某,调解员指出,合同尚未到期,裴某违约在先,根据法律规定马某可以要求裴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厂棚彩钢虽然不是马某搭建的,但也不是裴某出钱搭建的,转租给裴某时厂棚彩钢已经搭建在马某房屋院内的,并且合同中未标识转让费包含厂棚、保温彩钢等费用,所以裴某没有权利拆除。调解员又找到马某,表示支持马某要求裴某承担拆除厂棚彩钢的损失,同时建议马某适当地站在裴某的角度考虑问题,体谅裴某的难处。
最后,经过调解员耐心的析法释法、温情疏导,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裴某支付马某6000元作为补偿,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房屋租赁矛盾纠纷得到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