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C
是否同意对外公开:同意
濮司〔2021〕18号 签发人:张世山
濮阳市司法局
关于对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1号建议的
答 复
高宝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信任与厚爱。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经济困难是指以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律师费,濮阳市目前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濮阳市城区最低工资(月收入不高于1700元);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中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及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需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易太宽,除特殊案件外,要想获得法律援助首先需要家庭经济困难才可以。
近几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妇联、残联、老龄委、劳动仲裁委员会、看守所等地方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用于及时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这些单位提供法律援助。
作为学校不是自然人,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组织教师学习与教学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聘请法律专家给教师讲授法律、法规,要求教师依法教学管理学生;二是学校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解决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纠纷;三是通过聘请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的方式,给在校学生定期上法治课,教育学生做一个学法、守法的好学生。
在各级各类学校中未成年人是法律援助保护的特殊群体,但未成年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要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在法律上一般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处理法律事务。故我们认为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上不需要在学校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最后,希望今后您能继续关注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给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监督、督促改进我们在工作中的不足,以便我们能更好的服务群众,为濮阳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我们应由的贡献。再次谢谢您!
2021年7月5日
(联系人:王壮凯 电话:0393-66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