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强和规范全面依法治市督察工作,发挥督察在法治建设中的督促推动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法治调研工作,推动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日前,中共濮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中共濮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办法》)和《中共濮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调研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调研工作办法》)。
《督察工作办法》分总则、督察方式和内容、督察组织实施、督察结果运用、保障和纪律、附则6个章节35条, 《督察工作办法》在全面承接中央督察工作规定总体要求的同时,着重针对国家制度未细化的、实际工作中需要明确规范的内容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明确了督察主体与对象,理清“谁来督”和“督察谁”的问题;明确适用情形,理清“督什么”的问题;明确工作流程,理清“怎样督”的问题;明确责任后果,理清“担什么责”的问题,形成科学、有效的法治督察闭环体系。《督察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督察主体、督察对象和内容、制定年度计划、落实督察人员、制定督察方案、督察培训、组织实施督察、形成督察报告、反馈有关意见以及督察结果的运用等内容。《督察工作办法》规定,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督察对象包括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督察工作方案包括督察对象、督察方式、督察组人员组成、时间安排、督察重点及其他事项。督察应当成立督察组。督察组组长一般由现职的县处级领导同志担任。市委依法治市办可以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中立机构对督察对象法治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反馈意见、研究方案、问题整改的参考。市委依法治市办应当建立法治网络督察平台,不断提高督察工作质效。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督察组应当及时向市委依法治市办请示,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在督察结果运用方面,《督察工作办法》规定,督察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市委依法治市办可以采取约谈、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督察工作应当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建设中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进行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警醒和惩戒。
《调研工作办法》全文共23条,明确了法治调研工作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覆盖全面依法治市工作各方面,聚焦法治濮阳建设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等,总结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提供智力支持。明确规定了法治调研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选题范围、调研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调研工作办法》规定,法治调研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调研选题要围绕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针对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工作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取得的新成效等方面。调研组应当加强与领导机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教学研究机构、实务机构等联系,强化沟通协作,做好信息交流,提高调研工作水平。调研结束后,调研组应当及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工作办法》规定,建立法治调研基层联系点制度,强化蹲点调研、跟踪调研,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调研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搞形式主义,不提与调研无关的要求,不增加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