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濮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8月3日,市长杨青玖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濮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作出了详细的列举性规定,强调负责人必须做到“应出尽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经本级政府批准,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到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和文明单位考核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落实本规定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或者存在不履行《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提出法治建议或者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建立起规范化、长态化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保证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充分体现出市政府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高度重视。
杨青玖市长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二是依法行政。要坚持依法行政执法理念,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要在实际工作中严肃认真对待每一次执法行为,从实体到程序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让行政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抓好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严格依法履行各项行政应诉职责和义务,做到负责人出庭为常态、不出庭为例外,做到不仅出庭、还要出声,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积极参与案件协调、调解,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促进案结事了。(行政应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