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司法局关于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订)、《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濮阳市住建局起草了《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濮阳市司法局(http://www.pyssfj.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公告通知”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pyslfk202@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订)、《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的处置与收费从其国家管理规定。
第三条【征收范围】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华龙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包括驻濮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村)民及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主体与部门协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行政管理部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市场监管、房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市辖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收费性质与标准】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要求,加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后,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征收方式】 垃圾处理费征收应本着简便、高效、易操作的原则,改进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按照定额收费和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采用委托收取或者直接收取两种方式。垃圾处理费按月(季度、年度)缴纳,逾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实行物业管理的收费对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包含本办法规定的垃圾处理费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按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