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司文〔2016〕13号
濮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濮阳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8日
濮阳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以市局名义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局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科室对局执法科室拟以市局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执法监督的审核制度。
第三条 市局法制机构负责局机关法制审查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局名义做出的重大许可、重大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合并、撤销等初审许可;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撤销等材料审查;
(三)拟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所违法执业活动进行罚款、暂停执业一定期限、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含上报省厅的初审);
(四)拟对律师、司法鉴定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执业活动进行罚款、暂停执业一定期限、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含上报省厅的初审)。
(五)市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做出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规范性文件审查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履行立案、登记、证据采集、法律适用等程序后、执法期限到期前20日内,将全部执法卷宗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法制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局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送法制审查的执法科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局法制机构。
第八条 局执法科室不同意局法制审查意见的,可提请分管领导与分管法制的领导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第九条 执法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意见的;
(二)拒不配合局法制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意见整改,且未提请领导协商解决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主要领导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执法科室与局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经主管领导协商尚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可能引起社会稳定风险情形的。
第十一条 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问责制度和错案追究相关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