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法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工作绩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濮阳市2011—2015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六五”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是指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和市管高等院校在贯彻落实《“六五”规划》、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
第三条 法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在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被考核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查自评、有关部门对其测评与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综合考评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的自查自评报告在本年12月10日前报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第七条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的方式如下: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考核单位关于创建活动的情况汇报,进行总体评估。
(二)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工作开展情况、查阅台帐资料、明查暗访等途径,检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三)行业评价。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依据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平安建设、行风评议、信访工作、审计、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指标作出评估。
(四)形成考核工作报告。市依法治市办公室根据考核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得分,形成考核工作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90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创建标准中定性分析条款,按照好中差的评价,分别得该项分值的100%、80%、50%;对定量分析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行为的,考核作不合格处理。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市造成较大影响事件的,考核作不合格处理;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本单位、本系统业务工作在全市、全国有重大失误的,取消该单位评先资格。
第十条 考核细则中,凡被考核单位不涉及的事项,不在考核内容之列。具体调整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领导小组对法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年度通报表彰。年度工作成效的评估考核,纳入“六五”规划实施的整体考核。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