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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9 作者:濮阳市司法局

关于征求《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市司法局审议后,已组织相关企业进行了讨论,按照立法程序要求,现将修改后的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http://sifa.puyang.gov.cn/),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司法局立法科。

 

附件:1.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联系电话:0393-6985158

通信地址:濮阳市开州路144号

   邮编:457000

 

 

濮阳市司法局

2022年7月29日

 

 

附件1:

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业的发展、规划、建设、服务、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县级邮政快递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和快递基础性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推进邮政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快递业发展,可以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邮政领域财政事权支出事项纳入地方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科学合理设置区域邮件、快件的集中处理场所和区域收投、配送网络站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智能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鼓励住宅小区将传统信报箱升级改造为智能信箱,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第八条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鼓励高等院校、商务中心、住宅小区等场所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末端服务网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设置的智能快件箱或开办的快递末端服务网点,自设置或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其中,营业场所、快递末端网点、智能快件箱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全面覆盖,处理场所的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各出入口、主要生产作业区域。

邮政、快递保存监控资料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其中,营业场所交寄、接收、验视、安检、提取区域以及智能快件箱放置区域的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

第九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延伸乡镇农村网点,健全农村服务网络,对村级邮件、快件收投场所及拓展农村网点的优秀企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征收、拆迁邮政、快递企业营业、处理或储运场所的,征收单位应当与邮政、快递企业协商,按照就近安置、不降低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先安置后拆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悬挂机动车号牌,纳入机动车管理;并按照市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监管样式,统一编码、统一涂装,喷涂企业专用标识和服务监督电话,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备案情况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车辆驾驶人员驾驶邮政、快递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驾驶证件。

  第十二条 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属于民生保障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经备案的车辆保障其依法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

  符合尾气排放要求的邮政、快递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后,在机动车尾号限行期间不予限行,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快件途中发生一般交通违法或轻微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做后续处理。发生严重违法确需扣留车辆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保护邮件、快件安全并及时通知车辆所属企业转运邮件、快件。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安全培训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广泛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重大服务阻断、安全事故等情形,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当地传染病疫情防控形势和政策要求,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主动接受培训、督导、检查,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从业人员必需防护用品保障,并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和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等安全制度。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收寄时应当实行实名收寄,并当场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拒绝提供身份证件或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快递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规范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邮政、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邮件、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邮件、快件,不得直接着地处理邮件、快件,不得占用道路分拣和投递邮件、快件。

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可能造成邮件、快件损毁的方式野蛮分拣邮件、快件。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柜台等渠道,向用户免费提供国内给据邮件、快件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第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公布以下内容:

  (一)营业场所名称、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资费标准;

  (二)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

  (三)关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五)其他依法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按照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至少两次免费投递。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工资薪酬、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在营业场所设立爱心驿站,实现互帮互助,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充电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使用新型包装技术和环保材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鼓励寄递企业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进行邮件、快件运输和收投服务,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邮政、快递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县(区)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濮阳市邮政快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原因

邮政快递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濮阳市邮政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十三五期间,邮政快递业务总量环比增长率达50%以上2020我市台前县位列全省邮件快件业务量30强县(市)第十五2021年,全市邮政业务总量累计完成14.05亿元其中完成快递业务量9029.93万件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行业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濮阳市邮政管理局人员少,没有专业执法队伍,县(区)未设立邮政管理机构,远远不能适应行业安全稳定、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和常态化疫情防控、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需求。

行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邮政企业担负着保障党报党刊发行、国家机要通信安全畅通等国家普遍服务的政治责任,容不得丝毫差错;同时,近年来外省市“夺命快递”、假人安检事件、用户信息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利用寄递渠道进行毒品、枪支、管制刀具、违禁书籍等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寄递渠道已成为恐怖主义、毒品贩卖、涉黄涉非出版物的犯罪新途径;涉疫邮件、快件时有出现,行业疫情防控更加艰巨复杂。

服务民生能力有待提升。“小包裹,大民生”,网购、快递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对服务质量和时效要求更高,实现城乡邮政快递服务均等化更加急迫,快递车辆通行、快递园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服务进社区、行业绿色发展和“快递进村”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需要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行业的持续向好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引导,我市目前还未出台寄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促进我市邮政快递业持续、快速、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邮政快递业发展实际需要起草了濮阳邮政快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讨论稿)》分五部分30条。

第一部分:总则(第15条),主要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明确有关方面的支撑工作 

第二部分:邮政快递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610条),主要规定了保障邮政快递服务的规划设计、设施建设等。

第三部分:邮政快递市场管理(第1122条),主要规定了邮政、快递企业的行为规范,从安全保障、通行便利、绿色发展、关爱从业人员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车辆通行便利措施二是明确行业安全生产要求和监管措施;三是明确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规定;四是明确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措施;五是对邮政快递企业疫情防控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六是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落实的服务质量标准等进行明确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第2329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第30条),明确了本办法实施的时间。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建议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市政府名义印发《濮阳邮政快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