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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依法治市联络员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06 作者:濮阳市司法局

濮治市〔20093

濮阳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濮阳市依法治市联络员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依法治县(区)作领导小组,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原油田,各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依法治市联络员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依法治理  联络员△  规则  通知                  

  濮阳市依法治市办公室             2009年33日印发  

濮阳市依法治市联络员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濮阳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系,充分发挥联络员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根据《濮阳市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濮发[2006]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治市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由各县(区)部门和市相关单位推荐,经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确定,代表本地区、本单位与上级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进行沟通、联络的日常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市联络员队伍的构成,根据各县(区)部门的工作性质和隶属关系,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市直分为8个工作小组:综合组(党群、人大、政协)、政府组、宣教文卫组、政法组、经贸组、城建组、财税金融组、农业组,每组组成人员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确定;县(区)、中原油田联络员构成由各县(区)、中原油田会同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联络员由本单位在职人员兼任,原则上应当是科级干部,并按照下列要求推荐:

(一)各县(区)由依法治县(区)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二)市直部门、直属单位由法规(法制)科或承担法治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其他单位由法制部门或承担法治工作职能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联络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报经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备案,并通知联络员组召集人。

第六条  担任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并熟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三)法治观念强,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能够胜任依法治理联络工作。

第七条  联络员在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据市依法治市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建议和参与制定相应的本级规划、计划,并及时向市依法治市办公室报送备案;

(二)贯彻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精神,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并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三)履行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民主管理、依法经营等工作;

(四)了解、收集和整理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提供动态信息、工作经验和总结材料,推荐先进典型;

(五)及时反映本单位需要上级统一组织协调的普法依法治理有关重大活动情况;

(六)每年书面报告一次结合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履行联络员职责的情况;

(七)应要求参与和承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联络员各组召集人除履行自身联络员职责外,同时按照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的要求,负责组织本组联络员定期开展活动,加强联系沟通,交流探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建立下列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全市联络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联络员小组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小组召集人负责召集,各组联络员参加;

(三)有关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召集,与会议内容有关的联络员参加。

第十条  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二)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布置调研;

(三)布置有关普法依法治理重大活动;

(四)交办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每年组织联络员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视情确定。

第十二条  各联络员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每季度集体活动一次,由各组召集人负责组织。各组集体活动内容应当事前由召集人通报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必要时,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对联络员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等活动情况,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联络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依据。对完成任务比较好和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评定为优秀联络员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联络员职责、造成有关工作被动或产生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濮阳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濮阳市依法治市工作联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