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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调研第16期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濮阳市司法局

关于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

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思考

李相征

 

    邪教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已经成为威胁人类自身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力量。我国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和商品意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因为精神层面的相对独立性,物质财富虽然得到极大发展,却并不会必然带来精神层面的必然提升,在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因为主流思想阵地的缺失,基层党组织的涣散,邪教及其组织乘虚而入,在一些地区和人群中隐秘或公开流传,扰乱人心,影响社会安定,一些邪教成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刑实施社区矫正,甚至还存在社区矫正对象被邪教影响或控制的可能。因此,如何做好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防范社区矫正对象涉足邪教或受其影响,是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必须答好的工作答卷。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提出拙见,以抛砖引玉。

一、当前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工作的现状

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总体上人数较少,但是,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要坚决防止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失控、矫治无方,导致其出现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全市社会大局安全稳定。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一些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存长期低位运行,呈现动态变化趋势。从近年来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指标来看,2013年以来,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占总社区矫正对象的绝对数量较少,根本不成规模,教育转化工作压力相对较小,但不可忽视其存在滋生蔓延的可能性。由此不难看出,出现此种情形的原因在于我市邪教类人群不多,涉足犯罪的较少,受邪教影响范围窄,这是我市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个主要特点

(二)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监管安全隐患。目前,我市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极少,部分司法所属于1人所,承担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8项职能,很难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另外,各县(区)配备社工不到位,应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工135 名,目前实配专职社工35人,缺口100名,社区矫正辅助力量严重不足。因此,从监管实践来看,因监管力量不足,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受到专题化教育和针对性矫治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明显的区别,针对性教育极少,效果不佳。同时,再加社区矫正宽松式的教育转化形式,不能完全杜绝其偷偷摸摸“传教”交流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安全隐患。

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矫治难度较大。由于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思想顽固,教育改造难度较大,又因信奉邪教背上思想包袱,受到亲人、邻居等外部压力大,情绪易波动。另外,有时候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因对其信奉邪教的行为不理解,对其往往也不管不问、很难做到积极配合,教育矫治效果很难尽如人意。

二、关于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总体可控,没有发生不服从管理、对抗社会的案事件。但是,从思想类罪犯的共性管控规律看,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不出事、不失控、改造好。具体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教育转化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高度重视,予以解决。

(一)社会认识差异,共识不够。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自2011年开展以来,无论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基层干部群众,对涉邪教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转化工作认识还存在误区和偏差。第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重视程度不够。因为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对象中绝对数量少,不成规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思想上重视不够,管控手段针对性不强,特别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对于本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和具有的重大意义,导致社区矫正效果效果不显。第二,基层干部群众对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治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在监狱服刑是最好的选择,而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服刑,一些群众表现出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社区矫正对象接触,特别是对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部分群众认为是神经病,缺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第三,还有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罪行比较轻微的,不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麻痹大意,呈现出认识分歧、差别明显,导致教育管理的外部环境不佳。

(二)工作力量不足,队伍建设滞后。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完成。而现实情况是:部分县的司法行政机关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少,甚至乡镇司法所无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且司法所职能多,任务重,真正用于社区矫正的精力和时间较少。社会工作者是由地方财政出资聘请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由于目前贫困地区基层政府财力有限,所以部分财力紧张的县区无财力聘请社会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乡镇群众中,青壮年大部分外出务工,主要精力仍放在经济建设、自身发展上,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由村干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缺乏专业矫正技能,起不到较好效果。当然,更谈不上对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针对性管控教育的情况。

(三)管控缺乏协调,联动机制尚需完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部门之间衔接联动存在空档,个别部门职能发挥不充分,未能充分履行职责。特别是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更需要宗教管理部门的专家参与教育矫治,从思想上促其分清正常信教和邪教的界限区别,促其内心实现思想转变,但现实中,宗教管理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度不高、协调配合效果不佳。

三、关于对提升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工作效果的若干建议

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以“滚石上山”的勇气和“爬坡过坎”的担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和局党委的工作要求,理思路、定措施、抓落实,切实做好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

(一)加强教育转化,凝聚矫治共识。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思想认识、法律知识、宗教管理等多个学科知识和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全社会凝聚教育转化共识,共同形成教育转化的社会氛围,通过长期的艰苦努力,综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转化,促其成为守法公民。同时,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要作为重点安置帮教对象,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巩固教育转化成果,真正促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矫治能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是做好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文件要求,不断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提升对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的工作能力。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方面,要招录或遴选一批政治过硬、专业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特别是遴选一部分懂宗教知识、擅长教育矫治和懂心理学、善管理的专门人才,弥补当前社区矫正队伍中法律人才较多、人才结构单一的局面。其次,在社会工作者方面,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借调或聘请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为社会工作者,充实和带动社会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为做好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夯实人才基础。另外,还应该设立并扩大社区矫正专家库,聘请一些专家、学者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进行专家指导,对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专业化矫正,进一步提升教育矫治效果。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牵头引领作用,建立定期相互通报、相互核实工作制度,使法、检、公、司、宗教管理等相关部门互通信息、沟通顺畅,搭建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的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发现涉邪教类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转化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和预防预警,争取各成员单位和社会面上的支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治的目标。

(本文作者:李相征系濮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