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 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查
发布时间:2026/07/10     点击:次     [关闭本页]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二、《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第四条  司法部负责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作颁发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证书的组织发放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Copyright © 2024-2027   版权声明   主办:濮阳市司法局    51LA统计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46   ICP备案号: 豫ICP备11010111号-2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48号
联系方式:0393-4421664    濮阳濮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网站制作与维护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