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2
11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濮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17 作者:濮阳市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代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濮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定》起草背景和依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上,市长杨青玖明确要求,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庭审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4月24日,杨市长针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的分析报告》作出了重要批示。在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上,杨市长提出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在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上,针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要求抓紧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市司法局按照杨市长的批示要求,成立了以局长张世山任组长,副局长刘海民任副组长,局机关10余个科室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起草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濮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六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作出了详细的列举性规定,强调负责人必须做到“应出尽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本级政府批准,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规定》对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实行统计通报制度,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和文明单位考核内容。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落实本规定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或者存在下列规定情形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提出法治建议或者移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