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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司法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5 作者:濮阳市司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濮阳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使用和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市司法局本级及所属单位以绩效为导向,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司法局及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预算资金。

第七条 局行财科及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行财科。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和公开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研究建立本行业绩效指标体系。

(二)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配合局行财科完成绩效目标编制及绩效评价工作;严格落实完成绩效目标;

第二章绩效目标的设置

第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市司法局及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审核绩效目标的过程。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局行财科统筹,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设置。

绩效目标的设置应当经过科学的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指标要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重点突出,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设置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市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四)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六)市级部门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

(七)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置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设置的方法包括:

(一)项目绩效目标设置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该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其资金使用效果。

3.将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如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以前某年度的数值、平均趋势、类似项目的先进水平、行业标准、经验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度、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设置

1.对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依据市委、市政府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决策部署,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置程序为:

局行财科按要求设置本级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汇总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随同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提交。

第三章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局行财科对业务科室和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置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专项或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程序如下:

局行财科对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局行财科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绩效目标的调整与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产生的项目预算追加,需按要求设置项目绩效目标,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追加流程报批。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应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或预算项目完成后,各业务科室及所属单位应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局行财科。

第二十三条 局行财科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