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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调研第8期

发布日期:2020-12-14 作者:濮阳市司法局

关于学习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的若干思考

李相征

 

《社区矫正法》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四大专门法律之一(公证法、律师法、矫正法、监狱法),经过16年的实践探索,于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专门立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新的发展阶段。随后,两院两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工作细则》,构成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体系框架。认真学习、精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的主旨要义,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下面,笔者向各位同仁分享一下学习社区矫正法的体会、感悟及理解,理解不到位甚至偏差的地方,请大家指正。笔者的学习体会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判断、五个问题、三个构想”。下面简要汇报如下:

一、两个判断:

第一个判断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依据充足,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体现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密集出台,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执法遵循。

一是社区矫正法的出台。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全票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该法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这是我们社区矫正执法的总纲领,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可以说,矫正法出台后,将在较长时间内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学深学透学扎实。

二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2020年6月18日,两院两部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59条,这是次一级的执法依据,是我们基层执法的重要抓手,也是对社区矫正法的重要补充。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的实施。2020年8月28日,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会签稿下发,工作细则共202条,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化,这相当于我们的执法手册,对我们执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当然,实务部门的同志都感到,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与我们理想中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差距,基层同志心理有很大的失望,心里有较大落差,这是事实。但是,这并不妨碍这部法律对我们工作的巨大作用,不妨碍这部法律在我国刑事执行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甚至是划时代的意义。

第二个判断是:违法责任追究更加强化,社区矫正领域的执法风险进一步凸显。从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看,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法律责任和容错机制,既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明确了执法的方向和行为界限,又使法律长出了“牙齿”,具有了震慑力。一是明确了职业要求,进行正向引导。其第14条规定 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职业要求。二是确定了“法律责任”专章条款。从反面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体现严肃性。其61条明确规定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6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对照检查,不得知法犯法,违法将受到责任追究(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容错机制。从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来说,失职渎职才会被追责,如果履职尽责,就不用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纠正以前追究社区矫正责任偏严的倾向,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容错机制,为社区矫正干警建立了一项保护机制:《实施办法》第56条明确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干好社区矫正工作应注意把握的五个问题

新形势下,如何干好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干成事、不出事?主要应当把握一下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如何保证社区矫正领域不出问题?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也就是2020年4月28日,省纪委和省厅下发以案促改工作提示函,通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司法行政系统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工作人员,其中涉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保护伞”问题的工作人员比重不小。这也是首次出现以案促改提示函的形式对司法行政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极大地冲击了自认为司法行政部门权力小、职能弱,不会出问题的部分司法行政干警的心理,也给我们每一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志敲响了警钟,因此,对照矫正法的要求,每一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都要未雨绸缪、提前防范,保证自己不出任何问题,保证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出任何问题。当然,从提示函的内容看,通报中没有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失责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情况,当然,对此,我们也不能沾沾自喜、自我表扬,更不可以掉以轻心,因为,社区矫正领域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不能百分之百“打包票”说没有任何问题。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市级指导部门,关键在于加强学习培训和警示教育,给社区矫正一线工作人员敲警钟、划红线,使大家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一是学好法律法规,落实工作要求。前边已经说过,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作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该首先明确学什么法律?掌握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法规,才能够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目前看,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大致应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一)社区矫正法。(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三)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四)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五部委2014年颁布)。(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七)刑法、刑诉法有关收监执行规定。(八)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基本掌握以上八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落实有关社区矫正要求和规定,开展工作才能得心应手。不掌握这些,工作就会抓瞎,不知道干什么。当然,我们学习法律落实要求,一般要把握两个原则,才能真正学深学透法律的本质要义:一是学法条。熟悉法律条款,这是基础。二是悟法理。对一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法理予以解决,这也是实践中必须的。学习形式应当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追求最大的学习效果。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履职尽责。平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找社区矫正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同时,结合查处的司法行政系统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继续开展好案例警示教育进机关、进社区矫正机构、进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司法所等“三进教育”活动,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切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适时组织工作人员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提升警示教育效果。通过这些教育活动,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只有履职尽责,才不被追究责任。实践中,个别工作人员一听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就害怕,就怕承担责任,实际上,大家只要尽责履职,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失职渎职才会有责任。

当然,市局作为社区矫正指导部门,县局作为直接管理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防范风险、保护干部,尽到了作为指导或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从理论上说,人是可以教育的,不教育有可能出问题,通过教育,营造氛围,打造不敢、不想、不愿腐败的铁笼子,从而保护一大批干部。但是,另一方面,教育也不是万能的,也不能过于迷信教育的作用,不能干部一出事,就说教育不到位,指导不到位。因为,总有些干部心存侥幸心理,总有些干部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必须给予惩戒,才能起到震慑效果。所以,这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教育督导必须长期坚持,久久为功,却不能过分迷信教育的作用,对顶风违纪、知法犯法的干部,该硬起手腕的要硬起手腕,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这样才能处理一个、警示一片,最大程度地保护干部。

第二个问题:《社区矫正法》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带来的哪些新变化?

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会产生极大地影响,社区矫正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等也会产生巨大的变化:

(一)执法理念的变化。由重监管、轻教育的执法理念向适度监管、教育帮扶优先的执法理念转变,提升了教育帮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重。这是理念上的突出变化,需要适应。

(二)执法方式的变化。监督管理更加文明化、规范化,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过渡频繁集中点验等管理方式不宜再支持、推广。有人因此说,社区矫正法是一部带人情味的有温度的法律。当然,正因为社区矫正法的理念比较理想化,所以基层同志感到对这部法律很失望,认为没解决管理上的问题,还带来管理上的很大不确定性。

(三)教育措施的变化。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因人施教等人性化的教育原则,将引导社区矫正实践中必须制定有针对性地矫正方案,进行精细化、针对性地教育,才能达到法律设定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的既定目标。

(四)权责内容的变化。社区矫正立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执法更有底气,有了法律依据;二是追责更加严格,违法必被追究,这是一把双刃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两个方面,扎扎实实地学好法律,履行好自己法定职责,使法律这把剑保护自己执法,不要让这把剑伤到自己。

(五)队伍建设的变化。社区矫正法的新理念新要求,对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出了高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极大挑战,就我市来说,适应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一个“压力测试”,也是能力和素质一次“大考”,是否经得起新要求、新任务的“压力”测试,能否在大考中考好,值得高度重视。

第三个问题:落实社区矫正法的工作要求,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那些现实问题?分析起来,我市主要存在四个短板,一是专职力量数量不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的矛盾突出。县区司法局人员编制少,再加上招聘的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工资待遇低,留不住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始终处于紧张状态。二是专职力量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与社区矫正法的新要求存有一定的差距;三是社会力量等辅助力量参与程度普遍不高,与社区矫正社会化的要求之间的矛盾较大,落实教育帮扶、心理矫治等法律要求存在一定困难。四是经费保障不足,社会力量协助工作经费落实有难度,特别是今年疫情的影响,这方面的不足将会更加明显。

第四个问题:新阶段新任务,干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归纳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六点要求:

一是排查要深入。主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排查要扎实深入,包括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线索排查等。

二是监管有力。主要指该履行的社区矫正监管责任要履行到位,不能出现“虚管”等不作为现象。

三是办案规范。主要指有关法律文书以及办案期限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比如,调查评估期限是10天,办案人员不能超出10天进行,延期需要与决定机关协商。还有收监执行,需要提供证据,伪造证据,是不行的。

四是教育有效。要采取法治的、道德的、心理矫治等多种方式,制定有针对性地矫正方案,因人施教、个别化矫正,有效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五是帮扶及时。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提供帮扶指导,避免因社区矫正对象不了解政策,求助无门而陷入困境,甚至出现报复社会等极端事件。

六是群众满意。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在群众中的口碑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好,这是我们的最高标准,也是我们的追求目标。

第五个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增强怎样的工作能力?干好工作,既要学好法律,遵守规矩,适应变化,紧扣标准,又要锤炼思想,历练能力,提升素质。通过思索,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增强以下五项能力:

一是提升学习力。学习是提素质、增能力的重要手段,学习力也是一个人的核心竞争力。作为社区矫正干警,面对诸多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提升自己的学习力,主动学习各项新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主动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新变化,使自己始终站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沿阵地,始终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并根据社区矫正实践的新变化提出新的工作措施和对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运行、规范提升。

二是提升组织力。组织力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能力,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治理,就是对各种资源的统筹协调和配置管理,这也正是组织力的“硬核”所在。在这次疫情防控中,我们国家的组织力经受住了考验和挑战,赢得了疫情大考的胜利。对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来说,组织力也是常态化的一种执业能力,比如组织集中学习、开展公益活动,都需要组织力。特别是新形势新任务条件下,应对突发事件处于常态化、多发期,由此带来的对组织力的考验和挑战也将经常化。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危机是现代治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具有现实紧迫性。

三是提升协调力。加强协调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体现的是团队意识,展示的是精神风貌。具体到社区矫正工作上,要依托社区矫正委员会这个平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借势借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比如,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必须依托人社部门等;对内要团结共事、和谐相处,遇事多沟通、多协商、多谅解、多补台,形成工作合力,实现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上新台阶、上水平。

四是提升执行力。执行力就是把思想转化为行动、把理想转变为现实、把计划变为成果的能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力,关键要熟练掌握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和业务知识,围绕法律和政策要求和工作规定,具体抓好落实,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要求,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个环节一个环节落实,一个步骤一个步骤推进,一件事情一件事情督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有效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不良现象。

五是提升创新力。创新是社区矫正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也是作为一名干部做好工作的重要能力。每一项社区矫正工作,要想干好、干出成效,分析起来,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做好规定动作,必须把规定动作扎实做好做到位,这是本分。二是做好自选动作,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便追求工作的最大成效,取得最好效果,这是锦上添花,是特色、是亮点。只有这两个方面兼顾好了,做好了,工作也就没有大的问题。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设想

结合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新的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新模式,是干好工作的应有之义。比如,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如何提升,分类教育如何开展,基层的同志也处于迷茫中,作为市级指导管理人员也没有想得很清楚,更没有拿出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引导县区开展工作。当然,思路和办法是在摸索着想出来的,摸着石头过河也是落实社区矫正法初始阶段的一种常态,但是,需要我们每一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思考总结,提出自己的独到的见解,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社区矫正工作设想:

一是建好矫正小组,夯实教育管理基础。矫正小组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神经末梢,也是解决社区矫正管理和教育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鉴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的现实,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内外力量,协调把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纳入矫正小组,发挥其接地气、贴近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积极作用,构建教育帮扶和监督管理的广域网络。

二是探索菜单式教育矫治形式,提升教育矫治实效。制定教育矫治、公益活动的菜单,明确每月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公益活动的时间、形式和考核办法,供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其生活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与活动的时间,调动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有效提升教育效果。

三是建立社区矫正中心律师值班制度,防范执法风险。适应社区矫正法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权的法律要求和方便其咨询和委托律师,我市积极推进在县(区)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律师工作室或设置律师值班岗,建立律师等法律顾问定期值班制度,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等便利,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制审核等法律服务,既为社区矫正对象就近获得专业法律服务提供了便利,也为提请撤销缓刑和假释时出现法律风险搭建了一道防范“防火墙”。

四是探索购买或培育社会组织,打造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路径。积极购买相对成熟、运作良好的社会服务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形式,比如购买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教育矫治项目,也是省厅积极倡导的做法。如有条件,学习张家港市的做法,积极培育成立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做法。

五是建立书香助矫制度,开展以文化人活动。持续开展社区矫正“正心”行动,积极推进各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图书阅读室或书香矫正室,开展“书香助矫”活动,以文化人,使社区矫正对象提升文明素质、明知是非界限,有效防范重新犯罪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六是建立心理咨询助矫制度,开展心理矫治活动。联合有关心理咨询专家,建立心理咨询队伍,设立心理服务室,积极与心理咨询等社会组织协调联系,选派专业心理咨询专家到县区开展常态化心理咨询活动,真正打造成规范运作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或损害修复室,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七是探索矫正官试行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以建好矫正小组和制定好矫正方案为抓手,吸收网格员、人民陪审员等业内资源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积极在我市探索试行社区矫正官工作机制,打造一支聚集专业人才、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已经进入有法可依的新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发展有了一条路径明确的大路,但是,事物的发展往往是螺旋式上升、曲折中前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道路不会是一马平川、一帆风顺,也会有重重的困惑需要解决、疑难需要克服,可以说是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也是前景可待、未来可期,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社区矫正工作必将成为国家法治发展洪流中的一朵靓丽的浪花。

(本文作者:李相征系濮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支队长)